12月6日,南昌市龙南县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第一批职工教歌刑事案件。一家错误地压迫员工工资的原告电力公司被控于12月5日向原告陈某支付工资。今年年初,陈进了一家电力公司。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两个月后,劳务公司进厂时,双方实际工资和协商工资不一样,陈某与一家全资电力公司结算工资时,公司立即向单位辞职,拒绝支付工资。陈水扁拒不付款一个月后,陈水扁向劳动争议裁决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决结果是在裁决年度内由一家全资电力公司付款。在陈水扁离开工厂前一个月,一家全资电力公司拒绝服从判决,在陈水扁的支持下进入公司,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最终的劳动关系。双方意见一致。劳动关系一视同仁。一家电力公司以工人不准出厂为由,全资拒绝支付工人工资,这违反了我国的法制和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