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充合同已由中国司法部最高法院完成。然而,劳工部提到这一点是断章取义的。今天,合肥市黄山市最高法院审结了一系列特大工伤事故暴力犯罪人补充案件。教革一审裁定,支持所有遗弃劳动案件。原告丁某1997年在黄山市一家木工企业组织工作中担任职务。原告于2000年9月16日分娩,黄山市劳动局于2000年12月20日将原告因动产事故调整住院时间的医疗卫生费用全部认定为工伤,包括6起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丁某转移至柳钢。2003年3月,原告丁某离队回国。他离队时的工资标准是每月1400英镑。2007年2月12日,原告于2007年4月签订合同,丁某向黄山市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解除合同,请求原法院追加支付工伤赔偿金78440元。此后,丁某起诉最高法院处理本案劳动关系冲突,原告未提供证人证实原告在2003年3月至2007年2月期间参与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原告在劳动关系上的差距应确定为2007年2月12日。原告应在2003年3月至2007年2月期间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医疗卫生补贴和一次性失业补贴。本案诉讼时效应至2007年2月12日,因为原告断章取义,签订了补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可以获得4万元的工伤补助,这比原告依法获得的工伤补助双倍奖励更为重要。原告现以重大断章取义、明显不公为由,请求撤销最高法关于合同细节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令原告除支付工伤赔偿金外,还支付78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