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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杭州智平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平公司)诉原告北京世越吉路木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越公司)侵害著作权保护案。最高法院裁定,原通知以冀鲁电视台的形式播出的电视剧《奋斗》侵犯了原告获得的有声编辑广泛传播权,判令原告赔偿原告经济发展15%的损失。原平志工公司为保障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于2007年6月29日起诉北京新宝源影视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源公司)为32集电视剧《奋斗》编剧,最高法院上诉石跃公司停止《奋斗》的网络播出,区分网站首页的社会地位和《法制日报》首页的社会地位原告石跃公司辩称,平线公司只授予《奋斗》录音的广泛传播权“奋斗”,而在原告公司网站上应用“奋斗”并不损害录音。原告公司网站编撰《奋斗》,在电视台播出《奋斗》,抵制网站选定的在某一屏幕点逐集播出的画面。唯一可以观看《奋斗》屏幕的用户无法观看网站所选屏幕上未播出的其他剧集。公司没有赋予电视台播放《奋斗》的权利,因此有权对与公司意见不一致的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岳公司未经授权的授权人愿意在互联网上采用网络播放的格式来播放《奋斗》,使公司的用户名该汇编可以在其继任者设定的版块和地址中赢得“斗争”的细节,这损害了志平公司从新宝源公司赢得的中国大陆唯一一个版块和地址。新闻采编广为传播权应当依法设定,防止赔偿损失公司辩称“抗争”的适用属于音频采编广为传播权的适用领域。原因是编辑的用户名不能在他选定的屏幕上观看《奋斗》的第一集,而且是唯一能看到网站准时播出的人。但是,最高法院只需要编辑用户名,就可以在他选定的屏幕上一步一步地获胜,大部分建筑作品的细节都是获得的,并形成了《著作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让龚家村在继承人确定的门道和地址获得建筑作品”的广大建筑作品实践者。法律从来没有规定龚家村应该在其选定的大门处赢得全部或大部分建筑细节。只有通过逐步录音的方式收集和广泛传播建筑作品的人,才有权偶尔收集和广泛传播建筑作品。本案的公证书上写明,在其选定的关口编辑的用户名确实不能全部或轻易赢得第一集奋斗的细节,但我们不妨赢得网站即将播出的第一集。因此,世越公司的行动小组偶尔有权广泛传播《斗》的音频集。世越公司的说法并非基于最高法院的理由。当公司供认不讳时,公司已停止编撰《打架》。原告要求停止《打架》著作权的请求已经完成,最高法院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公司从未确认其丢失的配额和世越公司的利润配额。因此,全面策划“斗争”的最高法院广播公司告诉他,该公司一直在广播界面等方面进行交涉。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支付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它还应包含防止非公开出售版权的权利,由于隐藏权。因此,该公司正准备对大部分著作权的损失进行赔偿,最高法院也给予了石跃公司志平公司的财产著作权保护。因此,原告要求智平公司道歉,并不是基于最高法院没有作出结论的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北京世越继禄木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智平数字通信有限公司经济发展损失和原告不公平拨款。宣判后,双方原告都不知道这样问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