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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安阳市剑南区民高院审理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奖励原告抗拒劳动仲裁、缺乏证人的通知书。2007年4月,原告奚明莲到原告洛阳卓实雷锋公司,将其工资故意赠送给洛阳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鹏瑞园小区3号房。,双方讨论,原告每月应支付原告原工资500元,外加礼品佣金。具体模式是在购房者商业条约签订后,给予原告奚明莲发散佣金。其模式是赠送金额为100万,即200万至300万,120万至350万,即1000多。2007年5月至11月,情况发生变化,原告奚明莲为原告洛阳卓,世界雷锋公司处理礼品的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洛阳卓实雷锋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向奚明莲支付的佣金金额为45933元,原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奚明莲向河南省剑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2008年5月28日,河南省剑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剑劳中安字(2008)第14号裁定该仲裁裁决。该裁决书的章节是:洛阳卓氏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雷锋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期满后五日内执行奚明莲支付劳动报酬45933洛阳卓氏雷锋公司不服裁定并提交最高法院。庭审中,原告洛阳卓实雷锋公司称:原告是刘丽红自己招工,与洛阳卓实雷锋公司的劳动条约无关,洛阳市东区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鹏瑞园小区第三间房是刘丽红赠送的,但确实是刘丽红的法院提供了相关证人证实原告奚明莲向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虽然原告洛阳卓士雷锋公司没有与原告奚明莲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奚明莲提供的上述证人是不够的,故原告实际将劳动合同包括在内,原告洛阳卓实雷锋公司在开庭时称:原告为刘丽红,是自己招聘的,与洛阳卓实雷锋公司不存在彭瑞园小区第三间房,洛阳东鹏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受刘丽红委托,但不能提供正面证人到法院确认。因此,原告洛阳卓世雷锋公司的证人链原告应支付原告的工资。因此,裁定原告洛阳卓实房地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裁定期满后,应向原告奚明莲支付佣金45933元,到期利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执行,即:,延期支付的债务,应当在裁定期满后立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