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通过朋友介绍的《商业机构试行协议》和《合同细则》均未签订。不过,当时他答应给唐某稳定的小时工资。他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唐某向商业机构索要数倍的小时工资。他总是推搡说不。然而,他总是说事情很忙。唐某去年3月进入的商业机构陆续到了,他还没有收到唐某成功录用的通知,口头协议的情况能否补充?我能得到口头承诺的小时工资吗?此外,我们是否应该对其回应作出补充?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条例》经济补充格式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长期扣发或者不支付小时工资,或者因工作缓慢拒不支付小时工资的,用人单位长期无故扣发或者不支付小时工资的,除按照规定的期限支付小时工资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小时工资的25%,责令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可以责令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倍至5倍。因此,唐先生利用上述规定联系自己的情况确定赔偿金。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予以补偿:责令补发工资:长期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小时工资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发经济补助,并责令补发工资;不补发工资的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支付高于内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小时工资的;履行《劳动合同条例》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对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条例》的,执行《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小时工资外,无故长期截留、不支付小时工资的,或者无故长期拒绝支付小时工资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表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高于内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还应当加收小时工资的25%,补足高小时工资标准的大部分,同时支付高小时工资的25%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责令支付劳动经济补助,不得支付劳动小时工资;支付的劳动小时工资高于内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应当实施劳动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