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于2000年加入自力西式快餐公司。2009年12月离职后,他递交了公投请愿书。判决作出后,钟某不会屈服于上诉。目前,海淀区丰台区最高法院受理此案,钟某诉称:原告于2000年10月承担了原告经营组织的责任。2009年10月,原告固有的运动和原告之间的争吵,是因为原告是食品行业的中小企业,原告加班但没有支付加班费。原告没有根据原通知书筹划上述诉讼。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定,审判结束后,仲裁委员会作出原告终究不自首的判决,并请求最高法院判令原告支付下列报酬:赔偿金33250元头条劳动关系欠薪22元;未签字函封面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未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500元,拖欠社会保险费,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加班费41919元,25%的经济活动费10480元,2008年和2009年休息10天的费用258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自力西式快餐经营机构支付原告的陈述和结论与本案的整体缺陷相违背,原告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经原告核实,原告经营单位为北京自力木工改造有限公司第516分公司(以下简称自力木工经营机构),原告应在庭审后起诉自力,法院查明,双方均确认原告就业受阻。2004年,大哥的木工业务与自力西式快餐业务签约。2007年,大哥的木工业务被自力西式快餐业务吸收。争议在于2007年企业合并后,钟某为了查清吴法官两次探望钟某的自力西式快餐商业机构购物中心是否曾探望过一位银行家,结束了他的生活和工作,经查,大哥的木工商业组织于2007年被自力西式快餐商业组织接受。合并后,钟某所在地的次商业组织未被接受。直到2009年12月,钟某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后,自力西式快餐经营机构要求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才发现钟某是经营者。于是,自力西式快餐经营机构向钟某支付了30万元的过户费,这是调查结束时的1万余元,经证实,最高法院依法作出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双方被告人都称赞吴法官“谨慎、实事求是、公正”。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