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赢得农民工返乡的机会,原告谢某向原告王某和某国际经贸公司支付了80元中介费,2008年3月,谢某等69人到斯洛伐克某地当建筑工人,但3个月后,原告和其他人的免签证期已过,斯洛伐克政府通知他们在期限内入境。他们在使馆的帮助下回国后,原告等人多次向第二原告索要补贴,但均未起诉。今天,北京市海淀区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诉称:2007年底,原告王某与某国际公司宋某,性经贸公司的员工,他告诉原告,他可以利用一家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的免签证劳工服务,将原告送到斯洛伐克领取3至5年的小时工资。2008年底,王某和一家国际经贸公司根据原告的计划向原告收取80元,2008年3月有69人到斯洛伐克当建筑工人,但这意味着3个月后,原告得知,他们的免签证到期通知是两名原告恶意违法。他们对原告没有正式的劳务输出许可证,只有临时居留权免签证。于是,原告于2008年7月开始在斯洛伐克非法居留,在这个时代,原告不得不去栖息地捡剩菜做奶制品,然后通过大使馆和大陆华侨的帮助回到斯洛伐克非法居留权时代。原告宋某是一家国际经贸公司的任务员工,曾向使馆的任务员工保证,公司会收到补贴法,但两原告回国后,没有还款的承诺。因此,最高法院要求两原告返还原告中介费8万元和假证明费4800元,用于赔偿原告在斯洛伐克经济活动损失300长清非法居留权时代生活费9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第二次由本案进一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