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亲戚的一对表亲结婚了,双方父母都相配生了一个儿子。17月底,双方因家庭琐事得罪对方。原告是古代三代直系家庭的一员,比直系家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他是一名妨碍婚姻的受人尊敬的雇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一审裁定原告冯某和原告赵某结婚。最高法院依法对原告冯春萱与原告赵老母亲的关系进行了调查,赵老母亲是赵家的妹妹。原告是明日亲属的堂兄。1995年8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按照市场上的学风同居。2009年4月7日,进行了补充培训。2000年6月10日,原告生下2003年1月29日出生的儿子,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冯某、赵某是明日亲属的堂兄弟,小于古代三代直系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妨碍婚姻的受人尊敬的职工和妨碍婚姻的亲属。婚姻无效。因此,在受理再婚案件后,原告的婚姻肯定是婚姻,婚姻的无效应当是婚姻的无效。从此,这段婚姻宣告无效。原告的同居生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