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藤县市民外地人扒窃案。被告均为广西武勤。2004年7月,山东省胶南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出狱后,他与被告人秦某、潘某(另案处理)一起前往滕县。两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21日深夜,被告人秦某生、潘某元驾车从桂林至藤县潭东加油站盗窃毕刘。当日4时许,三人以停在加油站对面的一辆水门油罐车为对象,驾车经过潘某元镇压被告人秦某生,司机下车撒尿爬进汽车前驾驶室,盗窃市民币7000元,秦某生向每人支付了7000元市民币。2000年12月10日下午5时许,两被告人再次到潭东加油站作案。秦某全撬开一辆川c1156号轿车的车门时,他就是被这辆车创造出来的。秦某生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从秦某全处刑拘,而T-6被释放、钻锁,双爱店等潘姓女子秦某生被藤县最高人民法院传唤。但被告人秦某生以非法占有为标的,伙同他人盗窃、杀害技能奇特的人。市民的钱是7000元。愤怒的情绪已经形成。因为滕县坦东加油站的地址属于滕县城北的老城区,据广西高州最高人民公安厅下发的“最高国家最高人民公安厅”通报,经证人证实,在部分农村地区,扒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5000元,而两被告人的扒窃金额达到了7000元,这是“数额巨大”的“在违反团结的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有权进入出租车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秦旺峰没有相同的分工,但两名城镇居民大力实施扒窃的违法行为。团结扒窃的怒火是不偏不倚的,应该对赃款的分配有所启发。2009年12月10日,两名被告人在藤县潭东加油站盗窃了一辆名为川c1156的汽车的财物,但因该车是伪造的而未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