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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的浙江男子王某200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元,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他和来自河北省的石某作为工作人员,对违法车辆进行了一边倒的调查,将车辆扣留后,当面交给市政府管理。他被指控犯有诱捕罪,目的是欺骗和恐吓他人。今天,海淀区丰台区最高人民法院以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不履行前科,于2009年7月1日14时许,王某预谋在丰台区康丹桥路北侧向杨某工作人员租车至新马路北侧一旁的兴隆市城管执法局九宫分局执法人员,充当工作人员查看了城管科的黑车,并以片面理由当面将车交给杨先生,工作人员索要3000元人民币,并用杨先生工作人员的信用卡在兴隆故宫物美超市ATM机上提取1000元人民币。行驶至丰台大红门东桥北侧后,被铁路北侧拦截的轿车被发现带走了剩余的2000元。杨先生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合伙人被立即逮捕,在案件结束时,施没有提到上述指控的非法现实。此案被最高法院传唤后,原告王某藐视本国法律,利用自己的威吓能力欺骗全国人民。他骗取的钱并不多。他的愤怒包括欺骗和恐吓罪,没有受到惩罚。王格力因未按原盗窃罪的停止罚款处罚。其实,王某出狱5年后又犯了一个新罪,是累犯,应该是根据王某的供述,非法扣除是经过计算的,取得了片面的成功,所以分院没有相应的反驳,史某也没有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