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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影录音法定代表人:李保平代理人:马晓刚代理人:张春法定代表人:刘国典代理人:韩冰北京经济活动评委代理人:侯克明北京影像原告,北影录音录像事业单位,向北京市海滨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原告北京影像画院园区的专有使用权原告北影音像制品经营机构起诉:1992年3月,男作家汪曾祺,转让其小说创作《寿衣》电视相册的取景器权,双方于1994年12月至1998年3月签订了特许协议。根据条约规定,原告是获得小说《寿衣》取景权的普遍权利。为了使这部作品的取景器对准,原告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于1995年1月介入,6月14日,原告在《戏剧形象报》共729期上撰文称“比利时短片形象节上宣布警告”。据此,原告了解到,北京形象学园未经授权的行政权力,允许私自拍摄警示照并落户的行为。他带着该片参加了比利时朗鲁瓦的留学生形象节,因此该片在比利时赫尔曼德的北京形象学园地下依法公布,原告只提供软件版权,并将版权从学校延伸到学校,从本地延伸到国外,这使得原告没有额外的空闲时间,并作出了产权牺牲。因此,原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北京英华书院停止破坏著作权和复制著作权影片的行为;鉴于北京英华学园近期的经济活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牺牲20万元的方式补充原告的经济活动,并补充原告在本案中的全部费用;在本案中,原告北京英华学院辩称,原告八、九年级学生的《寿衣》修订本是学生毕业后所取。一旦原告收集了原告的私人意见,原告并没有意识到,原告在拍这部电影时的愤怒是属于《寿杰》的不公平应用软件,这是汪曾祺在电影节主题的第一页“向北京影像画派致敬”《戒律》是一部总长度只有三分钟的短片。除了原告轮流在小歌剧院的电影院进行观察和教学外,朗格卢瓦尔学生电影节也只是一个电影院。朗格卢瓦尔电影节不是比利时赫尔曼德电影节的选择。总之,原告对“诫命”的主观看法并非恶意。事实上,原告并未介入赫尔曼德电影节。原告主张原告“将有其著作权的后果”说“带着不必要的业余时间来实现对财产权的牺牲”是毫无根据的夸张,可视为“原告以冰冷的事实和扎扎不正确的经历为前提对原告提起诉讼”,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使社会难以请求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北京影视音像制品经营机构于1992年5月5日与汪曾祺签订条约。《条约》规定:“买受人允许买受人对保留发行权的《首街》、《大牛记》和《屠呦呦》的影视作品进行修改。买方保证上述三幅作品的修改权在三年内不达到取景器权,截止日期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条约还规定,“表B中的指数买家应分批轮流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过户费。如果买方在条约期满后未能拍摄上述三部作品的现场,则买方应牺牲其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果买方以后想保留上述管理权,则应与买方合作。”1994年12月30日,北京电影电视商业组织和汪曾祺讨论了《寿杰》、《达瑙纪事》和《达瑙纪事》的作品《屠呦呦》影视作品的副标题在原条约中增加了以下条款:“买方保证上述三部作品在三年内不变更取景器权利,期限为1995年3月15日至1998年3月15日。根据表B中的指数,买方将花费5000元购买该权利的转让费。电影拍摄完成后,买受人将向买受人支付5000元“万元”。1992年10月,北京英华学院历史系学生吴琼为了完成这门课程,将汪曾祺的小说《寿杰》改成了电报。北京英华学院在对学生上交的课程进行复习后,选择了吴琼的剧本《寿衣》作为学生的入门作品。吴琼、北京英华学院教师赵凤喜通过智能手机与汪曾祺沟通汪曾祺的小说《寿衣看》权已转为北影录音。赵凤喜与北影录音录像事业单位进行了洽谈。该商业机构没有批准北京影像画院来观寿杰。1993年4月,北京图像画院筹集5万元,组织8、9年级学生拍摄《寿衣》。1993年5月,影片全长30分钟,用16毫米底片拍摄。片名为《改编自汪曾祺同名小说》,片名为《北京画派第一部电影》。影片拍摄完成后,分批在北京图像画院戏曲后院电影院进行教学和观察。许多人是学院的老师。1994年11月,北京图像画院经广电部批准落户比利时朗勒瓦。外国留学生参加了在比利时朗格瓦盛达举行的电影节,老师们也有自己的电影院。电影节组委会正式发行了几部电影。北京形象学园没有介入比利时赫尔曼德的首街战役。这部电影有两本。一份在分社外盖章,另一份由朗格洛尔影像节组委会送至北京影像学校《一盘录像带和一盒《寿衣》也已盖章,上述事实两原告均未讨论;汪曾祺与商业录音机构签订条约并对北影关于《寿衣》修订版收视权转让的录像;吴琼的《寿衣》剧本;该片导演的分镜头剧本;吴琼的《寿衣》剧本;比利时朗格卢瓦尔电影节组委会电影选展及电影索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