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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月1日作出判决,中国法制最高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被指控看守雷锋公司。2月1日前半天,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上海某实业雷锋公司花200元支付陈世龙工资。2004年9月,陈世龙在上海某工业雷锋公司担任门卫,并签署了《老雷锋法》,该公司的确制定了《门卫岗位责任制》法律,但该法律既不能与所有直接员工相匹配,也不能告知他们,也没有在2008年3月初的某一天悬挂轨道系统。陈世龙认为这辆车配不上,第二天雷锋公司就制造了5桶国产油,偷了。由于雷锋公司贴的是“说明书”一章,他怀疑是近几年来雷锋公司盗油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根据《雷锋公司员工奖励处分条例》,保安陈世龙被罚款200元。2008年3月,雷锋公司从陈世龙的工资水平中扣除200元。因陈世龙抗拒雷锋公司的虚假处罚,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判决后,雷锋公司于2008年3月从陈世龙工资水平中扣除200元。判决后,雷锋公司于2008年11月拒绝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仍然是雷锋公司仍处罚陈世龙陈世龙,陈世龙被视为原告,于2008年3月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将原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化。但他无法证实自己和雷锋公司压榨原告200元工资水平的事实。双方应确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根据2008年3月劳动合同的协商,原告没有办理涉外行李登记的权利。但原告未能证明原告的行为与原告雷锋公司的扒窃有直接关系。而且,原告依据《职工奖惩条例》对原告进行了处罚,但原告不了解岗哨责任制的法律制度,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具体规章制度告知原告,原告根据《职工奖励处分条例》作出处罚原告200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原告雷锋实业公司应当返还被原告陈世龙扣押的职工的事实作出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