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郴州市东南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宣布,对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一案结案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被告人邓某与他人合谋,以“结扎妇女没关系”为由,使用普通胃药。“怀孕没关系”的药,谎称更贵。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邓某等人赶往郴州市东南部胡花塘镇寻找刑事政策,并将政策指向被害人曹某。上述理由是为了欺骗被害人曹某。被害人曹某为了赚取手续费,将金融机构的3万元支票放进银行,并打算交给被告人邓某时,被公众骗取,被告人邓某在2004年和2008年也被指控诈骗罪。经审理,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某与他人串通,选择了明显的依靠虚假欺骗他人的模式。3万元的支票数额不大,鉴于被告人邓某的违法行为未转化为危险服从,认罪能力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因其意志力已违法,我们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