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0日,被告人张耀昌因犯过失伤害罪,被固镇县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月26日,被告人张耀昌因犯过失伤害罪,被固镇县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张耀昌在到达火车南站圆形广场时,与中国网民张某进行流氓访谈,被张耀昌的好友王玲赶上火车。张某和王玲聊了聊,然后回到双语学校。当日19时许,王玲和张某在城西公园路口相互拉扯。当时,张耀昌要求王玲回去,未经允许将张某拖到城西公园的森林里,指出他们想和张某打架一夜情张某没有拒绝,于是被告人张耀昌掐死张某并将其扔下水作为威胁。他未经允许脱下了张某的衣服,但脱了两次。具体当日,固镇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警官案最高法院将被告人张耀昌认定为被告人张耀昌。张耀昌出逃后,因女性坚忍,被迫与被告人张耀发生一夜情,张耀昌认罪观不佳,不得不悔罪。因此,最高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