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法嫌疑人丛某、曹某想出“聪慧”的体式格式,操纵签定汽车租赁合同的体式格式,从莱芜市某汽车租赁中间诈骗一辆轿车,并用从某的照片冒用车主狄某的名字打点了一整套假证,又用该车做抵押,从张某某处告贷三万五千元。告贷到期后,犯法嫌疑人丛某仓猝窜匿。 本感到大功胜利,不虞,聪慧反被聪慧误,两名犯法嫌疑人被莱城区查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今天,记者从莱城区查察院得悉了这么一件事。 据悉,2009年11月4日16时许,犯法嫌疑人丛某、曹某到莱芜某汽车租赁公司,操纵签定汽车租赁合同的体式格式,应用曹某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胜利诈骗一辆玄色吉利远景轿车(经鉴订价值61100元)。 后犯法嫌疑人丛某于11月5日上午用该车真实的行驶证打点了一本假矫捷车挂号证书和一本假驾驶证(照片为丛某,信息为真实车主狄某),并于当全国午用该车做抵押,向张某某出示了假证件并与张某某签定告贷合同,从张某某处告贷35000元,期限一个月,合同上注明“如到期不还款,出款人有权措置抵押物品”。 到期后,丛某未向张某某还款,在未还车的环境下擅自与汽车租赁公司隔离接洽,后窜匿。借到的35000元,犯法嫌疑人丛某、曹某分离分得14000元。 莱城区国民查察院审查认定,丛某、曹某以不法占领为目标,在签定、实施合同中,棍骗别人财物,数额重大,触犯了《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等候他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处分。今朝,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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