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房间的一半是林小姐的姐夫,另一半是林的岳父。然而,离婚后,林小姐将一半的产权市场份额转让给了父亲的妻子王先生。办案人员肯定不同意。3月9日,上海市黄浦区最高人民法院为支持王先生提起诉讼,当你提出婚后离婚时,林女士将属于你妻子王先生的部分房屋的市场份额转让出去。工作人员觉得转让触怒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的妻弟和岳父母一路走上法庭,要求判令转让。王先生的工作人员称,2005年9月,他们联合她于去年6月购买了黄浦区遵义街的房子,她再次指出,最高法院作出批准离婚的决定后,助理林小姐提到了原因,决定一直没有过期,所以她和林小姐已经结婚了。不过,王先生的工作人员得知,离婚后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易林女士曾于2006年12月将房子卖掉,工作人员觉得房子的整体市场占有率是婚后材料的统一。现在把国有物资转移到父母的个人财产上,是一种恶性勾结,严重冒犯了王先生工作人员的婚姻。但林女士的父母觉得房子属于自己。现在他们看到王先生的员工想和妻子离婚,所以就想把它送人过去,餐馆住上海西路二楼,所以把店建起来了,所以把房子转让了。今天,原因是餐馆在买房时被骗了。公安机关经过十年的侦查,收回了补贴,并将补偿后的房屋出售、购买了服务。考虑到免征遗产税,妻子林小姐和哥哥的最高法是在买房时写成的,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一半是王先生的教职员工在婚姻关系不断变化时取得的。没有荒谬的讨论,婚后统一全面的材料也应该如此。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过任何调查。即使婚姻关系发生冲突,他们也应该受到不适当的惩罚。但是,林小姐没有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林女士的哥哥和父母都很清楚房子的国有情况,没有王先生工作人员的同意,他们不应该转让房子。因此,林女士移交给父母的房屋管理权,应该恢复给林女士和哥哥